侵犯商业秘密罪主观故意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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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刚[1] 

机构地区:[1]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出  处:《天津检察》2018年第6期56-57,共2页Tianjin'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一、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原系甲家电集团家电工艺装备研究所冰箱客户代表。经查,2010年10月20日、10月22日,张某违反与甲家电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将工作中获取的该集团钣金冲压件和注塑件定价信息编辑成123.xls和456.xls两个文件,于2010年10月22日13时44分和16时52分,在甲家集团家电工艺装备研究所办公室内使用工作邮箱,将上述文件发送至与甲家集团有竞争关系的乙家电集团的客户代表齐某的邮箱。

关 键 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主观故意 客户代表 工艺装备 案情简介 保密协议 信息编辑 竞争关系 

分 类 号:D924.3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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