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律师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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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兰 潘家永 颜梅生 廖春梅 李德志 周玉文 颜东岳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职工法律天地》2018年第12期69-72,共4页

摘  要:员工“泡病假”企业能否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吴律师:我是一家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1个月前,我公司的员工蔡某提交了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手册、医疗费单据等材料,向公司请病假5个月。最近,我公司发现蔡某并非在家养病,而是在另一家公司上班。经派人到医院核实,发现蔡某是通过托关系和虚构病情而获取长期病假单的。我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信用。其中,还规定提供虚假病休证明骗取休假的,视为旷工。请问:我公司现在若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合同,是否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律师 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手册 信箱 人力资源主管 公司制 职业道德 诚实信用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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