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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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利君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公民与法(检察版)》2018年第12期53-53,共1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捐纳是清代的卖官制度。卖官制度起始于秦汉。秦始皇时因蝗灾缺粮,规定纳粟千石可拜爵一级;汉文帝采纳晁错建议,又准予入粟授官或拜爵,当时称为“纳粟”。中国的卖官制度自此开始,以后历代都不同程度地有此举措。但清代之前的朝廷卖官,除东汉中后期比较严重外,一般都是固筹饷、赈灾、备边或兴办工程等事的权宜之计,并不严重。到清代时,卖官情况达到了历代最严重的程度,不仅卖官的范围大大扩大,而且开始制度化,称为捐纳。

关 键 词:捐纳 东汉中后期 制度化 权宜之计 卖官 清代 秦始皇 汉文帝 

分 类 号:D81[政治法律—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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