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出庭”,更要“出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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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盛小伟 

机构地区:[1]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

出  处:《市场监督管理》2019年第3期75-75,共1页MARKET REGULATION

摘  要:《行政诉讼法》施行多年,虽然“民告官”有了制度性安排,但“告官不见官”时常为社会公众所诟病。时下,通过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开展考核评价等举措,虽说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不是很高,但其他负责人的出庭应诉趋多,“告官不见官”的状况大有改观,体现了权力对权利的尊重。

关 键 词:出庭 《行政诉讼法》 应诉机制 行政机关 制度性安排 “民告官” 法定代表人 社会公众 

分 类 号:D915.31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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