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理论依据及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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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懿婷 

机构地区:[1]山西瀛明律师事务所

出  处:《政府法制》2019年第3期61-61,共1页Government Legality

摘  要:案情:2012年,杜某与某铁厂签订借款协议,正和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盖章。借款到期后,某铁厂无力偿还。杜某将某铁厂和正和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某铁厂偿还借款,正和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随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正和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于是某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作出裁定,追加正和公司的十名股东为被执行人,理由是这十名股东都曾向公司借款,该借款行为被认定为抽逃出资。席某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为0.4%,某中院依据该栽定冻结席某银行存款148万元。席某不服,对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

关 键 词:抽逃出资 被执行人 股东 借款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 执行当事人 还款责任 

分 类 号:D915.18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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