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不应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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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元明[1] 

机构地区:[1]重庆工学院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2年第2期46-47,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110条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制度 中国 年末可供分配利润 年初未分配利润 盈余公积 法定公益金 分配程序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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