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腐败犯罪刑罚体系完善建议——以废除死刑为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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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明凤[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南宁530006

出  处:《理论观察》2014年第7期86-87,共2页Theoretic Observation

基  金:广西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资助项目(Innovation Project of Guangxi Graduate Education):"新加坡反贪污贿赂刑事立法及启示"(YCSW2014131)阶段性成果

摘  要:近期,在"两会"上有代表提倡国家应当坚定对腐败犯罪"零容忍"的态度,试图通过死刑实现腐败犯罪的预防目的。然而死刑的保留不仅不符合腐败犯罪的罪质,并且还违背时代的发展潮流。因此,应当废除腐败犯罪中的"死刑"。要达到预防与惩罚的最佳效果必须在废除腐败犯罪中死刑的基础上,降低入罪门槛,增加资格刑与罚金刑,完善整个刑罚体系的协调性与统一性。

关 键 词:腐败犯罪 废除死刑 罚金刑 资格刑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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