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猴王破产案看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缺陷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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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仁俊[1] 夏淑宜[1]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2年第6期14-15,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猴王集团是猴王股份的最大股东,2001年2月27日,法院宣告猴王集团破 产。受母公司破产的影响,3月23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正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ST猴王 破产还债,但长时间没被法院受理。然而戏剧性的是,到去年底ST猴王与包 括上述三大债权人在内的多数债权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以避免出局的危险。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规范企业行为的一项“制度安排”,其基本职 能有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职能是破产偿债,间接职能是破产淘汰。破产 偿债意在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关 键 词:企业破产制度 中国 猴王集团 企业破产法 破产界限 地方保护主义 

分 类 号:F279.2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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