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得税收按比例分享有利于加快经济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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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傅光明[1] 

机构地区:[1]湖北省财政厅

出  处:《湖北审计》2002年第4期41-41,共1页

摘  要: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实行中央与地方比例分享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除铁路运输、国家由政、中国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开发行、农发行、进出口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一律由中央与地方分享。其中,2002年中央与地方按五五比例分成;2003年按六四比例分享。此举的实施,有利于打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时按企业隶属关系征收所得税的弊端,有利于促进全国统一、开放。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中国 分税制 市场经济 分配体制 市场化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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