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双重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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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悦仙[1] 

机构地区:[1]河北师范大学

出  处:《经济论坛》2002年第13期45-45,共1页Economic Forum

摘  要:一、双重买卖中买卖合同的效力 所谓双重买卖,指出卖人就特定标的物同时或顺次与数买受人成立买卖契约,买卖合同成立和有效并不以标的物或价金的交付为要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产生效力,因此判断合同效力,其根本要件就是双方的意见是否一致,根据此标准,出卖人与前买受人就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合意,其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出卖人再与后买受人就该标的物及价金又达成合意,因此后买卖合同也是一个依法成立并有效的合同.

关 键 词:买卖合同 法律效力 标的物 所有权 损害赔偿 双重买卖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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