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引起的思考和有涉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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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滨[1] 黄宜辰[1] 陆永章[1] 

机构地区:[1]上海第二医科大学卫生管理系,200025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2年第3期15-16,共2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不但明确了医疗行为所致损害结果的民事责任性质是定位侵权,而不是违约,此与我国现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制度所体现的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

关 键 词:医疗争议诉讼 医疗案件 法律 举证责任倒置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2.1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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