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档案行政诉讼案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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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西林[1] 

机构地区:[1]上海财经大学

出  处:《上海档案》2002年第4期46-47,共2页Shanghai Archives

摘  要:江苏省无锡市发生的一起档案行政诉讼案,是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来,全国范围内极少发生的几起进人诉讼程序的案例之一(详细案情见《上海档案》2002年第2期《透视一起档案行政诉讼案》一文)。此案经过一审、二审、重审,最后因原告撤诉而结案,此间曲折可见一斑。本文作者将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院的判决进行分析,谈谈自己的拙见。 一、本案的行政诉讼主体如何确定P 《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有两个明显不同的特点:(一)是发生于不平等的诉讼主体之间;(二)是讼争的财产权益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民事行为所引发的。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单方面职权行为。

关 键 词:档案行政管理 行政诉讼主体 档案开放 案例 档案行政诉讼 

分 类 号:G271[文化科学—档案学] 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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