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释引咎辞职制度的性质与效应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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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爱宝[1]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大学政治教育学院,江苏南京211816

出  处:《行政论坛》2014年第4期22-27,共6页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的政府生态责任追究制度研究"(13BZZ044)

摘  要:多年来,我国学界对于引咎辞职制度的解读一直存在争议,特别是对于引咎辞职能否作为法律制度的判别一直见仁见智。事实上,引咎辞职在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行为,它一旦被法制化,就必然造成曲解与背离引咎辞职本质的问题,这也是引咎辞职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根本困境所在,它集中反映在我国学界有关主张与支持引咎辞职法制化的各种主要理由之中。将本质上作为道德行为的引咎辞职制度化,从而所提出的"引咎辞职制度"已经不是一种传统意义的制度形态,而是一种具有全新性质的"道德制度"形态,即在本质上是一种面向后工业社会的道德制度。引咎辞职制度作为道德制度的效应在于:提供稳定的和具有可持续性的引咎辞职行为规范体系;丰富我国领导干部退出制度的内容;有利于加强对公共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发挥特有的公务员道德教育功能;有利于更加全面地追究公务员的公共责任;有利于更加前瞻性地追究公务员的公共责任;有利于更加高效地追究公务员的公共责任。

关 键 词:引咎辞职制度 法律制度 道德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 

分 类 号:D630.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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