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价值目标的法社会学考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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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胜亮[1,2] 向德平[3] 

机构地区:[1]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2]武汉工程大学 [3]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

出  处:《江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205-211,共7页Jiangx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和谐社会与社会转型--以新型现代性和实践结构的视野"(10JJD840003)

摘  要:经济法作为适应法律的社会化诉求而诞生的新型法律部门,市民社会是其赖以存在的社会根基,社会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立场和归宿。中国经济法的社会观应该立足中国,借鉴并整合现代和当代市民社会的特点。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为社会整体利益,这一命题是在社会本位观的基础之上,通过正常的逻辑推演得出的结论,是对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超越与反思,也是经济法得以存在与发展的要件之一。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与相互联动过程中,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单元引起了人们的注意,确认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也成为法律制度安排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经济法天然地担负着全面确认和实现社会本位的法律功能和作用,实质正义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的存在理由和核心理念。

关 键 词:经济法 社会本位 价值目标 实质正义 法社会学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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