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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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伟钊[1] 

机构地区:[1]中山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1期81-8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2013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法典,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通过本文阐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涵义,分析其实施困境,借此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制度构建再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沉默权 如实供述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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