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同步录音录像在公诉实务中的运用  被引量:1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姚叙峰 

机构地区:[1]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1期122-124,共3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在司法实务中如何认识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如何审查、利用好同步录音录像还有很大争议。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同步录音录像的属性、移送、审查和出示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不属于刑事诉讼证据,而是固定言辞证据的一种方式。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不要求必须同时移送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当辩护方提出侦查机关违法取证并提供相应的线索或材料时,为查明取证是否合法,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调取同步录音录像,侦查机关应当移送供检察机关审查。辩护人也可以查阅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应审查其制作的规范性、取证的合法性、与笔录的一致性。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有权出示同步录音录像以证实侦查机关取证合法。辩护方有权要求公诉人出示同步录音录像,对此公诉人可以抗辩,是否出示由法庭最后决定。

关 键 词:同步录音录像 移送 审查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