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研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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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胜娜[1] 

机构地区:[1]铁道警察学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1期291-292,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基  金: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和谐中原视野下的刑事公诉案件和解程序试用研究(编号:132400410654)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在第五编规定了四种特别程序,其中第二章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的"民间纠纷"的主体应扩及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单位,"渎职犯罪"除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的渎职罪外还应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165条至169条的渎职犯罪,"五年内故意犯罪"应指犯罪嫌疑人只要在该次犯罪行为之前的五年之内有故意犯罪行为的,而不论是否被发现。

关 键 词:民间纠纷 刑事诉讼法 刑事和解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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