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的法律服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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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晨光 

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14年第7期23-24,共2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法定的权利。然而,目前全国各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比例非常少,根据各地的数据分析,业界普遍认为在20%~30%之间,即便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业主委员会能正常开展工作的比例也不高。究其原因,除了业主会议门槛过高、业主团体成立障碍过多、业主团体缺乏民事主体地位以及法律没有强制建设单位限期移交建筑物管理权等客观原因外,专业律师的法律服务没有深入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和成立后的过程中,广大业主没有认识到律师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中的重要性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关 键 词:法律服务 服务需求 业委会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民事主体地位 业主团体 专业律师 

分 类 号:F719[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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