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上游犯罪的关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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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鸽佳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法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  处:《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第4期75-76,共2页Academic Forum of Nandu: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of Nanya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掩饰、隐瞒犯罪直接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间接损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掩饰、隐瞒犯罪与上游犯罪存在独立和依附的双重关系。司法上认定掩饰、隐瞒犯罪不必要求一定要达到一定的犯罪数额,只要行为严重危害了司法活动,就可以定罪;与上游犯罪人事前或事中通谋的,按上游犯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掩饰、隐瞒犯罪的成立不必以上游犯罪的确定为必要条件,上游犯罪行为的完成形态与掩饰、隐瞒犯罪成立没有必然的关联。为上游的非犯罪行为掩饰、隐瞒赃物的,不成立掩饰、隐瞒犯罪;从善意取得人处获取犯罪所得的行为、为亲属窝藏犯罪所得的行为可以构成本罪。

关 键 词:掩饰 隐瞒 犯罪所得 上游犯罪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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