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增加补正判决之必要性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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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侯丹华[1] 韩磊 

机构地区:[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3期59-62,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维持、撤销、变更和履行判决四种判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增加了确认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总体来看,“现有的判决方式无法满足当事人救济和司法实践的需要”。④因此,创造多元化裁判方式,以促进行政诉讼效果的最大化,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路向和要点。本文拟探讨在我国行政诉讼中增加补正判决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希冀使法院对行政行为效力的司法评判更加科学。

关 键 词:行政诉讼法 判决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行为效力 司法实践 诉讼请求 确认判决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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