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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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玉玲 

机构地区:[1]海城市农机质量监督管理站,辽宁海城114200

出  处:《赤子》2014年第7期188-188,273,共2页

摘  要:新会计准则对资产减值损失转回方面,明文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这项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个别纳税主体在发生亏损时通过不法的手段,对纳税主体的资产进行操控,这项规定具有防范纳税主体会计部门操作资金的作用。但是这项规定也有其需要改进的方面,禁止资产减值损失转回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与一些理论相违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笔者结合多年经验对完善这一规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 键 词:新会计准则 资产减值损失 禁止转回 探讨 建议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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