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中证人出庭的公诉应对——以李某受贿、滥用职权案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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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祺 张建国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2期58-60,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基本案情]2006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某在担任A市某区党委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秦某、林某、陈某、冯某、王某等8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436600元。李某在侦查阶段仅有三次有罪供述.且供述的受贿的时间、地点、数额在细节上与证人的证言存在差异。李某供述2008年底在自己家中收受秦某贿赂款15万元.并为秦某在土地买卖中谋利.2009年在办公室收受秦某贿赂款10万元.并为秦某在拆迁过程中谋利:

关 键 词:证人出庭 职务犯罪案件 滥用职权 受贿 公诉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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