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刑事和解的新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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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陆晓[1] 李瑞[2] 

机构地区:[1]苏州市人民警察培训学校 [2]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警大队

出  处:《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21-27,共7页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

摘  要:公安机关是推进刑事和解制度的前端主体和重要力量,其参与刑事和解的流程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确定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范围;第二阶段,考察双方当事人条件并开展调解;第三阶段,根据刑事和解后的案件具体情况,适用法律规范处理。在刑事和解制度中,公安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总体原则;应在《人民警察法》中对公安刑事和解予以明确规范,创新公安刑事和解机制,以优化公安机关职能。

关 键 词:公安刑事和解 刑事诉讼法 公安职能 

分 类 号:D925.11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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