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辩护律师会见制度的修改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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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铁洲[1] 

机构地区:[1]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

出  处:《当代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年第4期172-174,共3页Theory and Practice of Contemporary Education

摘  要:会见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辩护人普遍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然而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会见制度的粗疏,使得会见权一直没有很好地实现。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会见的时间、程序等做了进一步的完善,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进步。然而,这种进步仍然只是相对的。以人权和程序正义为标准,新制度会见主体不明确、会见内容不清楚、会见程序不完善等不足,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和立法修改予以进一步的完善。

关 键 词:新刑事诉讼法 会见制度 完善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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