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与程序设计——以环境NGO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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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德新[1] 安秀伟[2] 

机构地区:[1]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2]山东师范大学政国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4期43-48,共6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诉讼文化冲突视野下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11YJC820113);<山东师范大学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国际合作培养计划>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2013年新《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但立法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比较模糊,对起诉的具体程序缺乏规定,引发了理解上的混乱。尤其是,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的范围,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大的争议。选取环境NGO为样本,探讨今后公益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的思路和方法将产生示范效应。本着让更多环境NGO参与的理念,今后应设置相对宽松的原告资格规则;本着环境NGO是"监督者"、"替补者"的角色定位,应设置合理的起诉前置程序;本着公益保障的目的,应建立环境NGO起诉的激励、约束机制。

关 键 词:公益诉讼 环境NGO 原告资格 前置程序 激励约束机制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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