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破产背景下未来原告的程序性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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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定明[1] 

机构地区:[1]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4期49-53,共5页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赔偿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80);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企业破产背景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研究>(项目批准号:10XJC820008);云南教育厅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研究>(项目批准号:08Z0059)阶段性成果

摘  要:未来原告,是指已经遭受人身损害但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未出现任何临床症状的被侵权人。未来原告可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加入破产程序,只有在其所受清偿比例达到与其他债权人同一比例时,与其在同一清偿顺序或者清偿顺序在其后的其他债权人才能继续受偿。在债权人加入破产程序后,未来原告自然享有会议参加权,但应对其参加权作出一定限制。在不会严重损害破产效率的情况下,应当允许未来原告行使债权人会议决议撤销权。同时,在出现大量未来原告时,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律师作为未来原告的代表参与重整计划与和解协议的表决。

关 键 词:未来原告 企业破产 程序性权利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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