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根源之再认识——人性恶抑或制度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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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远煌[1] 操宏均[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出  处:《净月学刊》2014年第4期24-30,共7页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

摘  要:在由来已久的犯罪根源讨论中,形成了人性恶与制度恶两大分野。从犯罪之恶推演人性之恶,将人性恶作为犯罪根源存在方向性的错误,很容易将犯罪预防引入歧途。同时,将人性恶视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这种先验性的论断一方面强调人性恶的本源性,另一方面又认可制度可以控制人性之恶,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无论是由社会下层人员实施的传统犯罪与新型的仇恨社会犯罪,还是由社会管理层实施的白领犯罪主要都表明制度之恶才是犯罪的真正根源。现实犯罪的存在样态、规模乃至发展趋势,最终都可以归因于相关制度设计与运行的缺陷。同时,确认制度之恶是犯罪之源,不仅仅是尊重基本人性的必然要求,更是有效预防犯罪的根本所在,唯有不断夯实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良性制度基础,作为社会现象的犯罪才能从根本上减少。

关 键 词:犯罪根源 人性恶 制度恶 再认识 

分 类 号:D917.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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