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诉讼调解存在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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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洁[1] 

机构地区:[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4期106-107,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1989年4月,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其中,第5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从1990年该法实施至今已24年之久,社会生活的飞速发展和法律理论研究的进步,使得这个规定已然成为很多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绊脚石。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不断出现,各种涉及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同样激增,如果不引入高效的调解机制,将会使得大量的行政案件的判决合法不合理。文章通过四个部分来分析引入调解制度的合理性,旨在健全行政诉讼纠纷解决模式。

关 键 词:公权 行政诉讼 调解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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