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被害人承诺制度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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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颖[1]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北京100875

出  处:《魅力中国》2014年第23期303-303,305,共2页

摘  要:一、概述 “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这是罗马法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规定,意思是如果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某种侵害行为,而这种行为及其结果是得到被害人许可的,对被害人而言就不产生侵害的问题。关于被害人承诺制度,我国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和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一样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来适用。被害人承诺就是刑法中的一块试金石,能探测出公民自由权的广度与深度,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权主义刑法的勃兴己成为人类文明进步发展中不可阻挡的潮流,基于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国家必然会认可和支持公民在一定的权利范围内享有自决权。在这样的形势之下,被害人承诺制度的发展不可忽视,其在社会法律生活中的运转,可以为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持,形成快速、有效的解决问题的途径。考虑到我国社会背景的特殊性,必须要考察其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司法活动中的价值,赋予其法律上的意义,以实现建构和谐的社会关系的效果。

关 键 词:被害人承诺 承诺制度 侵害行为 公民权利 经济社会 法律生活 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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