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集中管辖:一个反思性评论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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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曙[1] 

机构地区:[1]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出  处:《政法论坛》2014年第5期167-175,共9页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讼管辖的模式选择与规范重建研究"(项目批准号:13CFX05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近些年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频繁出现的集中管辖,虽有通过整合管辖资源以提升案件质量的制度目的,但其以案件数量决定案件管辖的内在逻辑进路,不符合管辖制度设计的基本原理。在合法性方面,集中管辖是上级司法机关自行采取的预定管辖和确定管辖,缺乏法律授权。集中管辖的出现,其深层次的原因是管辖规则丧失了其普遍化的属性而被司法机关功利化地纳入了司法管理的制度框架中。为了保障案件管辖的稳定性同时兼顾基层司法质量,应当回归刑事诉讼管辖规则的本原,并适度对传统的管辖制度资源进行创造性转化。

关 键 词:集中管辖 案件数量 确定管辖 司法管理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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