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公益性岗位被解聘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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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战宏 

机构地区:[1]江苏省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8期57-57,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问:三年前,王某被某县级政府机关录用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担任行政服务大厅办事员,工资来源于政府的扶持资金。后来由于情况变化,单位提出与王某解除尚有三个月才到期的劳动合同。王某表示同意,但认为单位应付给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单位以其从事的是公益性岗位,与其他普通用工不同为由,拒绝支付补偿金。请问,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职工被解聘后能否获取经济补偿金?

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 公益性岗位 解聘 解除劳动合同 政府机关 行政服务 扶持资金 岗位工作 

分 类 号:F249.214[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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