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限期休完年假 员工“抗旨”是否等于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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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颜东岳[1] 

机构地区:[1]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14年第8期58-58,共1页China Labor

摘  要:问:我们是一家公司的职工。由于按惯例,公司大量订单大多集中在年底至次年年初的五个月里,为避免员工在旺季来,临时因休假耽误工作,公司制定并张贴了《年休假休息规定》,要求凡享有带薪年休假的职工,必须在10月份之前休完,若拒绝按期休假或未能休完,则按自愿放弃论处,公司不仅不再给予安排休假时间,且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不按日工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可我们觉得,何时休带薪年休假是我们自己的权利,不应当由公司一方说了算,该规定没有法律效力,对吗?

关 键 词:员工 放弃 带薪年休假 单位 公司制 工资报酬 法律效力 日工资 

分 类 号:F240[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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