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让与担保权人不能直接以物抵债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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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士增 马艳华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9-11,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以预售商品房形式体现的借款担保关系其本质为后让与担保,这种新型担保方式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其效力不应被一概否定,而应结合物权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物权变动是否依法进行了公示等综合判定。后让与担保在实行过程中,需对担保物价值进行清算,担保权人并不能直接取得担保物所有权以抵偿债务。

关 键 词:担保权人 以物抵债 物权法定原则 让与担保 预售商品房 强制性规定 担保关系 担保方式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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