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部分事实定性为侵占罪时应按自诉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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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瑞琼 

机构地区:[1]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4年第16期34-37,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发现部分事实构成侵占罪的,应通知检察机关撤诉。若检察机关不撤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自诉人提起自诉;待自诉人提起自诉后,人民法院可以将公诉案件中的公诉部分与自诉人提起的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并不需要单独立自诉案号再行并案审理。

关 键 词:公诉案件 自诉人 侵占罪 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法院审判 事实构成 自诉案件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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