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不只是一项权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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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成海鹰[1] 周燕[2] 

机构地区:[1]长沙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昆明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科研部

出  处:《思想战线》2014年第5期134-139,共6页Thinking

基  金: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科研项目"高等学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与社会主义新人研究"阶段性成果(12C0045)

摘  要:已发表的《世界人权宣言》肯定了人的尊严是一项权利并受到保护。我国有学者将此作为一个理论命题进行了深入探索,从而为研究尊严问题提供了新视角。从事物的伦理价值来看,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所以从道德层面来说,尊严还是一项义务,它应当受到保护性的对待,也就是说,每个人都应该捍卫自己的尊严也尊重别人对尊严的内在要求,把保卫自我和他人的尊严作为一项义务或责任。履行尊严义务的具体要求,可以从康德的责任命题中得出如下结论:不能自杀,不能浪费自己的才能,不能撒谎,不能对别人的困苦视而不见。尊严作为一项义务,意味着个体被赋予这样的权利:人都应当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被承认,人应当按照关于职责的概念去行动,同时意味着我们作为渴望获得完满幸福的存在物,应以履行尊严义务的原则彼此对待。

关 键 词:尊严 道德权利 道德义务 责任 

分 类 号:B82-053[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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