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放款抵押权人应为委托放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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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涵 

机构地区:[1]无锡市房屋登记中心锡山分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4年第8期50-51,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贷款通则》第7条将贷款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在登记实务中,抵押权人是受委托银行还是委托人颇有争议。 委托银行放款实际就是一种委托行为。委托代理是代理人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委托贷款行为的金融机构,完全是按照委托人的旨意,并根据委托贷款协议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办理放款手续的。

关 键 词:银行 抵押 贷款风险 企事业单位 委托人 代理人 政府部门 委托代理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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