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垄断法》对垄断国企适用问题的思考——对王先林、徐晓松两篇文章的回应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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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晋[1,2] 张田[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2]武汉大学竞争法与竞争政策研究中心

出  处:《法治研究》2014年第8期51-59,共9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竞争性国有企业改革路径的法律困境和出路"(批准号:12BFX088)的研究成果

摘  要:关于垄断国企是否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学术界一直存在诸多争论。本文通过对王先林和徐晓松两位教授的文章进行回应和分析,对《反垄断法》第7条不能视为该法对垄断性国企的适用除外条款这一观点进行了论证,建议对我国现存的垄断性国有企业一分为二地看待,对其中的公益性国企可以给予适当的豁免或者制定单独条款予以规制;对于竞争性国企,则应当与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我国目前垄断行业中的竞争性国企,如中石油、中石化等不仅应平等地适用《反垄断法》,还应当将此类行业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突破口,提振民众对这部法律的信心。

关 键 词:垄断国企 反垄断法 实施机制 竞争性国企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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