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般条款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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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邹海明 

机构地区:[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旬刊)》2014年第27期243-244,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但并不像大陆法系多数国家规定真实义务,我国采用了日本、韩国的立法例,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规定写入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章。但高度抽象的裁判规范犹如脱缰的野马,诚实信用原则一旦滥用,极可能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威胁民事诉讼最为重要的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日本采用这样的立法例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判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积累,其社会背景、法治发展的阶段也与我国有很大不同。我国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加以规定的妥当性评价应持谨慎态度。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诚实信用 基本原则 一般条款 

分 类 号:D925[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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