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刑法修正案八的盗窃罪既遂未遂界定标准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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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珏[1] 

机构地区:[1]浙江警察学院,浙江杭州310053

出  处:《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73-79,共7页Journal of Zhejia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做出了重要的修正,增加了三种入罪情形,同时降低了盗窃罪的量刑。从盗窃罪整体趋于轻罪、保持盗窃罪与侵犯财产类犯罪的统一性、在司法实践中非情节严重之盗窃未遂不予定罪处罚等角度分析,盗窃罪仍然是结果犯。在此前提下,对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的着手点、既遂点进行进一步探索;对盗窃记名、不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开锁类工具的既遂、未遂问题进行进一步厘清。

关 键 词:盗窃罪 《刑法修正案(八)》 既遂 未遂 结果犯 

分 类 号:D91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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