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新加坡受贿犯罪立法比较及其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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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立荣[1] 何明凤[1] 

机构地区:[1]广西民族大学,广西南宁530006

出  处:《广西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48-53,共6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基  金: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开放课题

摘  要:新加坡对受贿犯罪的规定具体、严格,无论是在犯罪构成上还是在刑罚体系方面都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借鉴新加坡受贿犯罪立法,我国立法者对受贿犯罪主体的规定应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适当扩大主体范围;将犯罪对象扩大到"非财产性利益",以顺应社会发展需求;降低入罪标准,遏制"贪小贪少不犯罪"的扭曲心理;废除受贿犯罪关于"死刑"的规定,以"罚金刑"代之,使刑罚的设置符合贪利性犯罪本质;同时要完善刑罚梯度,保证量刑的统一和公正。

关 键 词:中国 新加坡 受贿犯罪 立法 比较 启示 

分 类 号:DF6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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