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众筹的法律困境及解决思路  被引量: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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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梁清华[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100029

出  处:《学术研究》2014年第9期51-57,共7页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私募基金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13SFB203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我国众筹面临法律困境。众筹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刑法上对非法集资定性,很容易将众筹理解为非法集资,导致众筹经常游走在犯罪边缘。众筹是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的便捷方式,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极为艰难的情景下,我国法律上应当给予众筹以合法地位。为此,首先应当修改《证券法》,扩大我国证券的外延,将众筹纳入证券非公开发行的范畴。在构建众筹法律制度时,坚持投资者保护与金融系统稳定平衡、创业者支持与金融运行效率结合两个立法原则。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当设置众筹集资门户的准入条件,强化发行人与集资门户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设立整个项目和单个投资者的融资额上限,设立众筹投资者准入制度。尤其是要划清众筹与非法集资的法律边界,修订刑法上非法集资罪的认定标准。

关 键 词:众筹 私募 非法集资 

分 类 号:DF43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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