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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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林铁军[1] 刘雯[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14年第9期72-73,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我国2013年新修订《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前,只承认律师从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开始作为辩护人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为适应刑事诉讼审前阶段律师辩护普遍性的世界发展趋势,新《刑诉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委托辩护人”,将律师审前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往前延伸至侦查阶段。

关 键 词:律师辩护 侦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 委托辩护人 《刑诉法》 审查起诉 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 刑辩律师 刑事辩护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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