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被告人受审能力规则探析——基于美国刑事审判实践的思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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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赖早兴[1] 

机构地区:[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029

出  处:《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144-151,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1BFX114)

摘  要:被告人有受审能力是美国刑事审判中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虽然受审能力规则与精神病辩护制度有密切的联系,但是两者不能互相包容。当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时,控辩双方和法官均可对被告人的受审能力提出质疑。这种质疑一经提出,法院就应当进行听证。听证前应当由精神病专家或心理学专家对被告人的受审能力进行评估和作出精神病学报告。如果被告人无受审能力,那么法院应裁定将被告人关押于精神病机构接受治疗。美国刑事审判中关于精神病被告人受审能力规则的实践为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构建相关的规则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关 键 词:受审能力规则 精神病辩护制度 正当程序 强制医疗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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