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诉讼地位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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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戴鹏[1] 

机构地区:[1]广东警官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

出  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6期54-57,共4页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从强制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型,但是我国的检察机关集控诉和法律监督职能于一身,将破坏控辩平等这一基本诉讼结构。检察机关当事人化的命题主张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重新探讨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问题,将检察机关还原为承担控诉职能的一方当事人,进而将其职权进行调整,以期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诉讼结构框架内,实现诉讼公正,切实发挥刑事诉讼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

关 键 词:检察机关 诉讼地位 当事人 控诉职能 法律监督 

分 类 号:DF74[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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