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录音录像:功能定位与司法适用——以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背景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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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静华[1] 纵博[1]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0期91-99,共9页Journal of 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审讯权力控制的新模式"(12SFB2034);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11-0346)阶段性成果

摘  要:从比较法角度,讯问录音录像大体上可以区分为保障供述自愿性与事实证明两大功能范畴。功能定位的不同,决定了讯问录音录像运用规则的差异。借鉴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与司法经验,对于违反讯问录音录像程序的口供,应区分任意性录音录像与强制性录音录像采取不同的救济方式;当录音录像与笔录内容实质上不一致时,应采纳真实性较强的录音录像而排除虚假性较强的笔录内容。我们还应进一步探索和论证我国讯问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在此基础上构建录音录像运用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它在保障供述自愿性和事实证明方面的效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在人权保障和犯罪控制方面的水平。

关 键 词:讯问 录音录像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司法适用 

分 类 号:DF7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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