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参与权在我国的证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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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佑文[1] 

机构地区:[1]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浙江金华321004

出  处:《东岳论丛》2014年第10期169-174,共6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参与权及政府保障义务研究"(13BFX05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参与权在我国的证成就是证明行政参与权在我国存在的正义性、合法性与实效性。这恰好对应权利存在的三个维度: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同时又对应两个层面的权利:应然层面的权利和实然层面的权利。因此,在我国证成行政参与权的逻辑进路是:其一,通过规范分析证成应有维度的行政参与权;其二,通过实证分析证成法定维度和实有维度的行政参与权。行政参与权在我国主要还是应然层面的权利,实然上,我国还应完善确立行政参与权的法律制度,切实保障行政实践中公众行政参与权的享有。

关 键 词:行政参与权 正义性 合法性 实效性 证成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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