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视野下我国酌定减轻量刑程序之报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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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明明[1,2]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北京100000 [2]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北京100044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26期295-296,共2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根据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在酌定减轻量刑(即酌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特别程序中,原审人民法院及其各上级人民法院宜统一采用"裁定"而非"报告"的方式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这是酌定减轻量刑特别程序的必然要求,也是两审终身制原则所容许的例外情形。它既符合司法裁判的内在逻辑,又符合刑事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既有利于彰显司法的权威性,又有利于酌定减轻量刑程序价值目标之真正达成。

关 键 词:法律经济学 酌定减轻量刑程序 裁定 报告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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