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方法论的范式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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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超[1] 

机构地区:[1]新疆大学法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46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4年第17期76-78,共3页

摘  要:法学方法在德语语境中指法律适用的方法。德国的法学方法论最具有代表性,在先后经历了历史法学、概念法学、自由法学和利益法学的百年发展后,方法论完成了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的最大范式转换。二战后,评价法学崛起,在吸收新理论的同时进一步补阙旧理论的不足,使法学方法论日臻完善。当然,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法学方法论亦有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

关 键 词:法学方法论 范式转换 阿喀琉斯之踵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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