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控制权制度与中途停运权的实现——以FOB卖方利益保护为视角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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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云岭[1] 曲佳[1]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出  处:《社会科学辑刊》2014年第5期74-79,共6页Social Science Journal

摘  要:依据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关于中途停运权实现的相关规定以及《鹿特丹规则》在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FOB卖方利益保护受制于签发不同运输单证情形下货物控制权制度与中途停运权实现的关系。两种权利之间仅在一定情形下存在有限协调,而在更多情形下存在难以协调甚至是无法协调的明显冲突。因此,货物运输法中关于货物控制权的规定并没有在很大程度上促进货物买卖法规定的中途停运权实现;相反,以托运人为核心构建的货物控制权制度在很多情形下阻碍了作为非托运人的卖方的中途停运权实现。

关 键 词:中途停运权 货物控制权 FOB卖方 鹿特丹规则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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