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挖掘技术的专利适格性争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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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国徽[1] 

机构地区:[1]重庆大学,中国重庆400045

出  处:《理论与改革》2014年第6期158-161,共4页Theory and Reform

基  金:齐爱民教授负责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危机与法律对策研究"(12XFX021)阶段性成果

摘  要:数据挖掘技术是多学科融合的技术,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人们所熟知,其实质是一种方法,其中也涉及计算机软件。因此,数据挖掘技术作为方法和与计算机相关的发明,其专利适格性备受争议。本文试图从专利客体的立法本意出发,分析数据挖掘技术是否应被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结论是数据挖掘技术不同于抽象概念和基本算法,是信息技术的产物,应用了技术手段解决了技术问题,并达到了技术效果,是应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关 键 词:数据挖掘技术 专利适格 抽象思维 算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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